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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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城市大學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巿大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城市大學,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弘揚愛國愛澳愛校的精神,促進校友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二、聯繫和團結校友,促進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三、關注母校及澳門教育事業之發展,舉辦對加強校友的專業知識、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和研究培訓等活動;

四、關心社會,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為澳門城巿大學(包含東亞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中的澳門居民或在澳門獲得合法工作資格的人士,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六條——個人會員的權利如下:參加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監督權以及有權參加校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退會自由,但會員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必須超過半數為澳門居民,且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議決及通過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

二、制定本會政策;

三、選舉及解任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五、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七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並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請和解任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七、草擬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向會員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

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候補機制:

一、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監事長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時,應分別從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中的成員互選產生適當之人選代任其職務,其後,該代任人原職位之空缺則透過會員大會在個人會員中選出新機關成員填補;

二、本會各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則該機關成員的職務應透過會員大會在個人會員中選出新機關成員填補;

三、所有代任者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任期終結。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由全體個人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開除會員會籍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向大會提案,有關會員大會決議均須獲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任機關據位人及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在理事會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榮譽會長、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顧問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員會費;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全部捐贈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四十條——主席團主席或由理事會決議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主席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