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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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城市大学校友会

章程

第一章     名称、会址、宗旨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澳门城巿大学校友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称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会址设于澳门氹仔徐日昇寅公马路澳门城市大学,经会员大会决议,会址得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第三条——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宗旨是:

一、弘扬爱国爱澳爱校的精神,促进校友对国家及澳门的认识和关注;

二、联繫和团结校友,促进友谊,加强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繫;

三、关注母校及澳门教育事业之发展,举办对加强校友的专业知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研究培训等活动;

四、关心社会,与其他社团及组织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为澳门城巿大学(包含东亚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之毕业生、肄业生、在校任教、任职超过两年之教职员工中的澳门居民或在澳门获得合法工作资格的人士,赞同本会章程,奉行本会宗旨,填写入会申请表,缴交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凡对校友会的发展有所贡献或在社会某领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两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及邀请,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本会可邀请社会杰出人士出任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及顾问。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如下:参加会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以及有权参加校友会所举办之活动。

 

第七条——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规章、规则、决议的义务。

 

第八条——荣誉会员、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及顾问可参加本会活动及出席会员大会,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违反本会章程、规章、规则、决议或损害本会声誉、利益之会员,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情节重大者,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开除会籍。

 

第十条——退会自由,但会员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第三章  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各成员均必须超过半数为澳门居民,且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修改本会章程,议决及通过规章、规则及会费标准;

二、制定本会政策;

三、选举及解任主席团成员、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四、议决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提交的意见书;

五、议决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书组成。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审核竞选名单的资料;

三、选举后公佈竞选结果及主持新一届的就职仪式。

 

第十七条——当会员大会主席出缺时,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会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一名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及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并可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指导下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规章及规则;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设立各专责委员会、部门、小组,聘请和解任工作人员;

五、审批入会申请;

六、批准及邀请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及顾问;

七、草擬规章、规则及会费标准,并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八、行使向会员予以警告或停权的处分;

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关,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一名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及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之运作及工作;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提供意见,提交年度监察意见书;

三、稽核理事会提交的财政报告和日常帐目;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候补机制:

一、本会之会员大会主席、理事长或监事长如长期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分別从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成员互选产生适当之人选代任其职务,其后,该代任人原职位之空缺则透过会员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出新机关成员填补;

二、本会各机关之其他成员如因故不能视事,则该机关成员的职务应透过会员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出新机关成员填补;

三、所有代任者应担任该职务至有关任期终结。

第四章  选举及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各机关之据位人由全体个人会员在已列明担任职务的统一候选名单中透过不记名方式及多数票选出。候选名单由在任理事、监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提名。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过挂号信或签收之方式召集,召集书內须註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二十六条——特別会员大会经由理事会或超过三分之一会员请求召开,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及待议决之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至少半数会员出席才可进行会议,若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延后半小时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均得议决事宜。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赞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会章程之决议、开除会员会籍之决议须经理事会草擬后向大会提案,有关会员大会决议均须获超过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之赞同票;解任机关据位人及解散本会之会员大会决议,必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主席在大会决议票数相同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期由理事会按会务之需要自行订定,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召集或应超过三分之一理事请求召开特別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至少在会议举行七天前通知,会议的决议必须过半数出席人数,且须以出席人数之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在理事会会议决议票数相同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荣誉会长、荣誉会员、荣誉顾问及顾问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无决议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无决议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期由监事会按监察需要自行订定。

第五章  经费及财政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自:

一、会员会费;

二、举办活动的收入与收益;

三、政府、机构及各界人士捐献及资助,但该等捐献及资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会宗旨不符的条件;

四、任何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与收益。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一切支出必须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確认的支出由本会的收入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政年度与历年度相同。

 

第三十九条——本会解散时须依法清算资产,在不影响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下,全部捐赠澳门城巿大学董事会。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四十条——主席团主席或由理事会决议委任之发言人方可代表本会对外发言。

 

第四十一条——本会一切责任之承担,包括法庭內外,必须由主席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联名签署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有规定之事项,悉依有关法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于第二公证署

二等助理员 陈嘉静